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的家庭教育,是指在家庭生活中父母或者其他有监护能力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其他家庭成员)对未成年人进行的教育、引导和积极影响。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