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家庭教育应当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立德树人、全面发展的原则。

建立家庭主体、政府主导、学校指导、社会参与的机制,促进家庭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倡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