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四章 学校指导第二十七条有效开展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师资培训,应当包含家庭教育的内容。鼓励高等院校设置家庭教育相关专业或者开设家庭教育课程;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家庭教育研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