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开展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师资培训,应当包含家庭教育的内容。

鼓励高等院校设置家庭教育相关专业或者开设家庭教育课程;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家庭教育研究。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