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城乡社区教育机构、儿童之家、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应当建立家长学校或者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创办家长学校,开展规范化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

父母或者其他家庭成员参加家庭教育指导实践活动,其所在单位应当支持。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