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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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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四章 学校指导

第二十六条

有效

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参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和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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