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参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和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