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教育管理,及时沟通、处理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衔接问题,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家庭教育实践活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