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第三十八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严格保护环境协调区的自然山水、田园风貌、生态环境、景观视廊、建筑高度,确保自然与人文环境得到整体保护。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