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历史建筑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拆卸、转让历史建筑构件;

(二)擅自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装饰、添加设施等;

(三)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