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第三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历史建筑有下列行为:(一)非法拆卸、转让历史建筑构件;(二)擅自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装饰、添加设施等;(三)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