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省级历史文化名村不得擅自撤销或者合并。因国家安全、重大工程、自然灾害、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撤销或者合并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因地质灾害等自然原因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历史建筑,经评估确需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提出专题报告,按照原申报程序报请审查和批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