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章 申报与确定第十条有效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传统风貌建筑集中成片;(二)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三)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作为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