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申报省级历史文化街区,除应当符合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且占地面积不小于一万平方米的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其所在城市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

(二)与重要历史名人和重大历史事件密切相关;

(三)保存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场所;

(四)保持传统生活的延续性。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