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西北岔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及其它废弃物的,由市或者江源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采取治理措施的,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