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市或者江源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