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及其它废弃物的,由市或者江源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采取治理措施的,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