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翠屏山保护条例/第五章 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在翠屏山内开展或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有关主管部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征求翠屏山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一)新增石刻、碑碣、雕塑等;(二)开展影视拍摄、文艺演出;(三)其他可能影响生态环境的活动。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