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一条有效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按照规划建设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具备条件的,应当建设港湾式站台、城市公共汽车专用车道等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