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按照规划建设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具备条件的,应当建设港湾式站台、城市公共汽车专用车道等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