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新建的规模居住区、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汽车客运站、商业中心、学校、医院、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配套规划建设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交付使用。

涉及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的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