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规划码头、锚地、航线以及建设对通航安全可能产生影响的涉水工程、项目时,应当充分考虑对海上交通安全的影响,并进行安全论证。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