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规划码头、锚地、航线以及建设对通航安全可能产生影响的涉水工程、项目时,应当充分考虑对海上交通安全的影响,并进行安全论证。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