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十九条有效禁止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以及根据国家规定应当强制报废的船舶在海上航行、作业。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