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十条有效未满五百总吨船舶在不危及本船航行安全时,应当尽可能在航道内靠右行驶或者航道外缘行驶,遇有五百总吨以上船舶驶近,应当尽早让出航道。五百总吨以上的非客运船舶不得在鹭江水道航行,但执行公务的船舶除外。船舶航经厦门港东渡航道猴屿航段时,未满五百总吨的客运船舶应当使用东航段航行,其他船舶应当使用西航段航行。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