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穿越、驶入航道的船舶应当主动避让顺着航道行驶的船舶,禁止抢越他船船首。

船舶驶近轮渡线或者发现他船穿越航道,必要时应当采取鸣号、减速等有效的避让措施。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