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九条有效船舶应当根据当时的环境和情况采用安全航速航行。在港内以及鹭江水道等特定区域航行的船舶,应当遵守海事机构制定并公布的航速规定。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