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船舶应当根据当时的环境和情况采用安全航速航行。

在港内以及鹭江水道等特定区域航行的船舶,应当遵守海事机构制定并公布的航速规定。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