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贫困地区农村道路、农田水利、饮水安全、电力、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