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三章 扶贫措施第二十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贫困地区农村道路、农田水利、饮水安全、电力、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