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扶持贫困地区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支持贫困户参与退耕还林、荒山绿化、森林管护、经济林提质增效、特色林产业等生态扶贫工程,实现增收脱贫。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