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三章 扶贫措施第十九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扶持贫困地区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支持贫困户参与退耕还林、荒山绿化、森林管护、经济林提质增效、特色林产业等生态扶贫工程,实现增收脱贫。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