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教育扶贫资助制度;完善义务教育教师交流轮岗制度,鼓励城镇教师到贫困地区支教、任教;逐步提高贫困地区教师工资福利待遇。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