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五章 效力确认第四十条有效调解未达成协议,但当事人之间已经就主要事项达成一致,仅就个别事项还有争议的,调解人员征得各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后,可以提出调解方案并书面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对该调解方案书面认可的,调解方案成立;一方当事人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调解方案不成立;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应当继续调解。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