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调解未达成协议,但当事人之间已经就主要事项达成一致,仅就个别事项还有争议的,调解人员征得各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后,可以提出调解方案并书面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对该调解方案书面认可的,调解方案成立;一方当事人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调解方案不成立;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应当继续调解。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