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四章 途径引导第三十二条有效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通过建议、辅导、规劝等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和解、调解化解纠纷。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