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理行政裁决或者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可以调解的,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作出行政裁决或者行政复议决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