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四章 途径引导第三十一条有效各类纠纷化解组织应当鼓励当事人按照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和诉讼的顺序选择适宜的纠纷化解途径,但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可以在制定的格式合同范本中告知当事人具有选择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的权利。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