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各类纠纷化解组织应当鼓励当事人按照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和诉讼的顺序选择适宜的纠纷化解途径,但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有关行政机关可以在制定的格式合同范本中告知当事人具有选择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的权利。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