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三章 化解途径第三十条有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适宜调解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或者人民法院专职调解员进行调解。根据前款规定,委托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审查后依法出具调解书。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