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三章 化解途径第二十六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与职工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可以通过本单位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或者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