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企业、事业单位与职工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可以通过本单位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或者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