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三章 化解途径第二十七条有效律师、法律工作者和有关专家,可以接受各方当事人的共同委托,对争议事实、法律依据和争议结果进行评估,提出纠纷化解途径的建议,评估意见可以作为协商、调解的参考依据。律师、法律工作者和有关专家,可以接受当事人单方委托,辅助或者代理其参与和解、调解。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