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辖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个人,通过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公证、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当事人矛盾纠纷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化解矛盾纠纷有其他规定的,适用该规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