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有效为促进和规范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能力,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