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省辖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个人,通过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公证、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当事人矛盾纠纷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化解矛盾纠纷有其他规定的,适用该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