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由神木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四项规定的,由神木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