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在石峁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未报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由神木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