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石峁遗址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神木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二)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神木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四项规定的,由神木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五项规定在文物及其保护设施上刻划、涂写、张贴的,由公安机关或者神木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攀登、踩踏文物及其保护设施的,由石峁遗址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五)违反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由石峁遗址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或者恢复原状。
对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处罚,神木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石峁遗址管理机构实施。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