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爱卫办对单位或个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6,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