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和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申报和确认第十六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事迹突出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一)同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二)同正在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三)主动协助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捕、抓获通缉的罪犯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四)抢险、救灾、救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五)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情形的。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