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事迹突出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

(一)同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二)同正在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三)主动协助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捕、抓获通缉的罪犯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四)抢险、救灾、救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

(五)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情形的。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