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和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申报和确认第十七条有效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申报确认见义勇为或者举荐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行为没有申报人、举荐人的,由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举荐。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