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和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申报和确认第十五条有效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应当设立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住房和城乡建设、司法行政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见义勇为行为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负责调查、核实,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审及确认。确认见义勇为的程序和期限,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