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燃气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